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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万宁校长强奸幼女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2013年06月04日 15:04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在鹏、冯小松涉嫌犯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万宁市人民法院对两案予以立案受理。笔者认为,由万宁市法院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万宁二小案件中,受害人人数多,且均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符合《刑法》强奸罪中加重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审理本案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一审行使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县级法院对此案依法不应行使管辖权。

  万宁市法院是海南20多个县级法院之一,法官的量刑权限一般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死刑相比,对犯罪人的惩罚及所产生的震慑作用显然有限。

  2009年贵州习水发生性侵幼女案件,习水县检察院起初也是将该案起诉到习水县法院。后习水县检察院撤回起诉,改由上级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在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鲍某某奸淫、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人多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情节极其恶劣,被法院判处死刑,已于近日执行。

  从媒体披露的被害人人数及检察院起诉的罪行上看,万宁二小校长涉嫌强奸幼女案件,与鲍某某案件类似,被告人强奸多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质恶劣,给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带来沉重打击,社会影响极坏,司法机关应当对行为人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与习水案件对比,海南万宁强奸幼女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审级明显过低,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未来在判决时也必将因审级过低而产生量刑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5月29日向社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依法重判的前提是合理确定案件审级,从保障儿童权益角度来看,万宁二小校长涉嫌强奸幼女案件的恶劣影响波及全国,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一审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张荣丽)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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