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装官员诈骗屡得逞 谎称有工程骗了36万
因诈骗罪三次被判刑的安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自称是自治区党委派到市建委的招标办主任,以能帮人承包工程为由,骗得两名受害人共计36万元。
6月3日,该案经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8年零1个月。安某是第四次因诈骗罪入狱。
安某52岁,于1990年、1997年和2004年,三次因诈骗罪被判刑。2008年,安某刑满释放,之后一直无正当职业。
2011年3月,干工程的汪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安某,双方约定在乌市建委门口见面。安某重操旧业,谎称自己是自治区党委派到市建委的招标办主任,刚才在办公室处理事情。见安某说话自然,大摇大摆从建委办公楼出来,汪先生没有生疑。
之后,安某以可以帮汪先生承包到“天山明珠生态园”工程为由,先后从汪先生处骗得25万元“好处费”,而安某承诺的工程,则一直以“正在办理中”等理由搪塞。
2012年7月底,市民冯先生通过亲戚认识了安某,安某仍打着“市建委招标办”的幌子,并经常出入建委,造成自己是在建委工作的假象。得知冯先生想为其儿子和女儿调动、安排工作,安某称自己可以找人办,并先后两次从冯先生手里拿了11万元办事费。
安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称还在办理中,二人最终起了疑心,遂报案。
今年1月28日,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