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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商场直接为顾客供货 职员走私单侵占40余万

2013年06月06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33岁,仅有高中文化的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近41万元。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黎某侵占货款一案经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黎某仅有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江北区。2000年,黎某应聘到三温暖公司,起初在沙坪坝区当促销员,之后便担任三温暖公司进驻商场的负责人。2003年下半年,黎某准备购买商品房,但是手里的钱还差3万元左右,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

  黎某了解到,公司有时候为了留住顾客和节约成本,会直接将电器送到顾客手中,不通过商场送出,同时不向顾客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收取现金,以此逃避商场收取的18%的管理费,这种行为被称为“走私单”。

  在“走私单”时,顾客并不直接在商场结账,而是达到一定金额时,由公司人员到商场结账。

  黎某作为电器销售主管,手上有现金往来,便将公司“走私单”所得的营业款或定金收到自己手里。

  2004年,公司查账时发现黎某侵吞货款的事实。事情败露后,黎某外逃。黎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据其事后交代,为了逃脱追捕,案发后他关了手机离开重庆。

  黎某这一逃就是6年多。2011年7月11日,黎某接到公安局的电话,劝其自首。

  “我觉得在外躲躲藏藏不是办法,也解决不了问题,就决定自首”。2011年7月13日,经过民警耐心细致的劝导,同时对家属做思想工作,黎某最终投案自首。

  黎某投案后,始终只承认侵占了15万余元货款,不超过20万元。

  对此,三温暖公司和公安机关组织人员对涉案金额进行清理核对。审计结果为268186.82元,加上之前其用房屋的抵押款,实际侵占货款金额为409246.82元。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侵占货款,到2004年11月案发逃跑,这一年左右的时间里,黎某通过“走私单”的方式侵占货款近41万元,平均每月侵占金额达3万余元。

  针对这种“走私单”的现象,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如巧表示:“‘走私单’现象之所以广泛存在,销售人员对利益的追求是最主要的原因。但除此之外,商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这一现象的蔓延。”

  “只将现场管理作为唯一管理手段,必然难以杜绝‘走私单’的现象。”吴如巧说。

  当记者问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管理时,吴如巧认为,现行的法律尚没有针对这种行为的直接规定,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了相关规定。

  对于这种现象,吴如巧建议,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对百货业现有操作模式加以改革,对百货业进行单品管理,这样可有效避免“走私单”现象的出现。此外,可尝试改变当前商户与商场联营的合作模式,变联营为租赁。徐伟 钟伟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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