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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托管中心遇大火后续 房东和承租人被起诉

2013年06月06日 09:09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温州乐清柳市一非法托管中心突遇大火,造成一名学生不幸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详见本报今年3月20日A10版相关报道)。

  昨天,温州乐清法院透露,上述“托管中心”事主刘某和陈某夫妇,已分别起诉该房东乐清市鸿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以及第一手承租人屠某和其他两位承租人张某和温州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

  火灾现场房屋

  曾被多次转租

  3月18日的这场大火,曾引来不少关注。刘某和陈某诉称,2005年3月,鸿翔公司将房产(柳市镇新市街138号房产)租赁给屠某经营使用。2006年10月13日,鸿翔公司和屠某达成补充协议,由屠某租赁鸿翔公司房产至2016年8月31日止。

  2008年9月8日,屠某又和张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由张某租赁上述房产的一楼店面及夹层,租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同年9月19日,张某将一楼店面及夹层转租给迪信通公司,租期同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去年2月1日,陈、刘夫妇与屠某签订《房屋转租协议》,承租房屋第二至七层,租期为2012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

  租赁相关人

  疏于管理导致火灾

  夫妇俩认为,今年3月18日的那场大火,是因一楼装修用电等问题发生火灾,导致他们租赁的第二至七层被引燃,烧毁财物价值88万余元。

  火灾导致在他们那里学习的学生林某当场死亡。后在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下,夫妇俩已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他们向死者家属垫付赔偿金80万元。

  陈、刘夫妇认为,迪信通公司经营店面引发火灾,导致他们财产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屠某、鸿翔公司和张某都是房屋的直接或间接出租人,对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刘夫妇要求4名被告,共同赔偿烧毁财物损失88万余元和垫付死者家属赔偿金80万元。

  一名知情人透露,事发后,陈、刘夫妇对伤亡的学生进行积极赔付,因其中有一名严重烧伤的学生,仍在北京某医院治疗,每天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而夫妇俩已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

  这名同学的家属,不愿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赔偿诉讼,夫妇俩提起上述诉讼来确认赔偿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严重烧伤同学的医疗费分担问题。

  乐清法院柳市法庭已经受理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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