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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播放背景音乐被判赔偿3500元

2013年06月06日 11:15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为在店堂内播放背景音乐,北仑戚家山街道一家快餐店店主涉诉于一起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并于近日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著作权人3500元。

  该案今年2月起诉,原告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据了解,“音集协”2008年5月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唯一享有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的组织。其成立后,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向KTV经营者开刀。2010年前后,其维权行动又向全国各地扩散。去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了2246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超过八成为著作权案,其中多数由该组织提起诉讼。

  原告“音集协”称,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未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将歌曲《如烟》作为背景音乐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公开播放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公开播放《如烟》,并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邬先生感到不解和委屈。在他看来,饭店、商场播放音乐作品现象不但极为普遍,而且由来已久。他认为,自己经营饭店之所以获益,关键在于向顾客提供了符合口味的食物,与在店堂内是否播放歌曲并无关系。涉案的《如烟》系早已发表的作品,是他从广播中下载,属合法利用,不存在侵权。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明确说法: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饭店等公开场所播放,虽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经营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随意播放属于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表示,在继KTV被大规模起诉后,商场、饭店等已成为“音集协”著作权维权行动的重点目标。今年以来,杭州的一些法院已受理了一批针对商场、饭店的起诉,根据以往经验,宁波极有可能是其下一个维权城市,商场、饭店等经营者应高度关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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