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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安厅:"车托""证托"骗财以诈骗罪追究刑责

2013年06月07日 11:05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一直以来,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和代办人员非法代办车管、驾管、年检及交通处罚业务,严重扰乱交管窗口部门办事秩序。6月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维护正常交管业务办理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车托、证托、考托”,省公安厅制定了《甘肃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办理业务起哄闹事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拦截业务,一些非法代办分子经常在车管所或者交警队门口的道路沿线,拦截车辆欲招揽业务,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在此次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招揽代办业务,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治安处罚。

  招揽业务伤害他人以故意伤害追责

  指导意见中指出,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抓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强拉硬拽、围困、伤害或者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代办车驾管业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代办业务欺骗财物以诈骗罪追究

  在代办过程中,一些非法分子经常会夸大业务的难度,并从骗取钱财, 为此,对于虚构身份、代办项目或者办事流程,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诈骗或者招摇撞骗”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诈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退办凭证、民警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体检合格手续、检验标识、处罚决定书等国家或者检测机构的法律文书、手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委托书予以治安处罚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出具虚假委托书代办相关交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整顿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抗拒执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升)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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