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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因琐事斗殴致一人重伤 KTV被判赔23万

2013年06月08日 09:01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林某去KTV喝酒,结果与隔壁的客人产生冲突并受重伤,于是把KTV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近日,思明区法院认为,厦门某KTV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即赔偿林某23.4万余元。

  事发当晚,林某和朋友们在KTV聚会。林某与隔壁包厢的陈某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随后,在KTV大门外,陈某等7人对林某等进行殴打,造成其头部等多处受伤,住院85天,经济损失80.7万余元。经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近日,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厦门某KTV公司告上法庭。厦门某KTV公司认为,林某被打事件与其公司无关,且林某是在大门外遭到殴打的,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查明,厦门某KTV公司与我市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有一份《聘请保安合同书》,约定聘请5名保安负责相关安保工作。案发时,有2名服务员和两名保安进行劝架,但无法控制事态。厦门某KTV公司虽基本尽到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面积达265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人员配备不足,才导致案发时未能有效制止。因此,厦门某KTV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林某23.4万余元。(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张楠 通讯员 思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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