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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内退货从购物日零时算起 律师建议明确时间

2013年06月08日 15:20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成都商报讯(记者 王英占)昨日,成都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条文第24条中“七日内退货”的“七日”作明确解释。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姚飞律师、陈果律师对正在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关注。昨日,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第24条中增加一款:“本条第一款中的期间从次日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还专访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消法修正案初稿的审定人河山。他认为,消法虽然没对“7日”的起止时间进行规定,但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原则,“7日”的起止时间应适用《民法通则》。而根据《民法通则》,“七日内退货”的计算方法,实行始日不计入的规则,“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购物当天不算,次日才算第一天。”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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