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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继母虐待五岁女童致其伤残获刑五年

2013年06月13日 21:5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27岁的后妈蔡某自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以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等方式对待继女小宁(化名),致其多次受伤治疗,经鉴定重伤偏轻。今天,北京市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万余元。

  蔡某和陈先生于2008年5月结婚,2009年春节左右,陈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小宁开始与二人一起生活,此时,小宁年仅4岁半。自2010年以来,蔡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多次掐小宁的脸、嘴、身上,用擀面杖殴打、用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用开水烫伤其身上和双脚,导致小宁多次就诊和入院治疗。

  根据小宁的病历记载,其曾先后6次住院治疗。2011年12月,经医护人员报警,蔡某案发,并因涉嫌虐待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宁胰腺损伤的程度属重伤(偏轻);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烫伤的程度为轻伤,小宁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2012年9月,检方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小宁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其生父陈先生、生母张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针对身体损伤,小宁索赔医疗费9.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5401.24元、残疾赔偿金14.5万余元、继续治疗费50万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复印费20元,共计176万余元。

  根据小宁提供的证据,法庭其对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确认。经法庭查明,小宁因被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8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蔡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2万元。

  审理中,蔡某自愿认罪,但对小宁烫伤部分,蔡某辩解,其并未用开水烫伤小宁,小宁烫伤纯属意外,对于小宁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蔡某也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小宁的代理人则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与小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经常采用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蔡亚姗系经常以打骂等方式,对小宁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伤害,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未采纳小宁诉讼代理人关于蔡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鉴于蔡某当庭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蔡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蔡某虐待行为给小宁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过高,法院依法判决;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酌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

  法官建议: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北京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付光鹏介绍,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并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发现。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知情人也存在“别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确心态,导致了儿童成了最后受害者。三是虐待儿童案往往发生在结构不稳定的家庭。例如单亲家庭、离异重组家庭中,父母关系的紧张,家庭暴力,不正当的情绪、怨恨转嫁等因素,都导致了儿童受到虐待。

  法官建议,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家庭内的儿童虐待事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以此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同时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孩子父母的沟通,来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让父母伴随着儿童一起成长。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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