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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年为赚零花钱抢手机 被判接受半年监督考察

2013年06月14日 14:27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3名在校读书的花季少年想赚点零花钱,合伙抢了一部手机,3人很快落网。日前,安宁检察院办理此案,对其家庭和学校认真调查考量后,对3名失足少年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安宁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去年12月23日,夏某、苏某和何某3人想出去玩,可身上都没钱,于是相约去抢钱。他们从学校出来走到安宁市东湖边,看见一年轻女子正拿着手机打电话,3人冲上去抢走女子的手机。女子被抢后报了警,警察利用技侦手段展开抓捕,3人很快归案。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考验期;考验期内,能改过自新,将不被起诉审判。该项条款的出台,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挽救夏某等3名失足少年,检察院立即部署开展此项工作,逐一与学校、侦办部门、被害人、家长联系,创造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

  安宁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考虑到对失足少年要有良好的监管条件,且夏某等三人有继续回校读书的愿望等因素,检察院公诉科与夏某等人原来就读的学校联系,校方表示愿意接受夏某等三人重返学校读书,并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工作。但同时担心他们回到学校后,会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希望检察人员到校对夏某等三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于是,检察院又召开会议,听取夏某等三人家长的意见,并主动联系被害人,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3名学生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同意对夏某等3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日前,检察院对夏某、苏某和何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说明了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鼓励班上的同学积极帮助夏某等人改正错误、努力学习。

  检察官称,在今后6个月的考察期内,夏某等3人必须完成思想汇报、法制教育、心理辅导、校园义工等考察规定,“我们将定期到学校了解夏某等人的表现情况,夏某等人每月还必须到检察院、市团委接受帮教,最终经考察小组严格评定通过后,根据表现方能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首席记者 雷晴 通讯员 李永宏)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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