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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藏匿孩子与前夫争抚养权

2013年06月18日 13:52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被判给了父亲。母亲不甘心失去儿子,干脆将孩子藏匿起来,并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6月17日,兰州中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

  2005年,33岁的刘军和小他3岁的王梅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王梅在家专心照顾孩子。2009年9月,孩子上幼儿园后,王梅在某商场超市找到工作。2012年5月,刘军和王梅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而闹上法庭。在七里河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刘军抚养,王梅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可是判决生效后,王梅却将孩子带在身边,不让刘军带走。无奈之下,刘军到法院申请执行,希望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儿子的抚养权。2012年6月,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梅同意在10天后将孩子交给刘军,刘军保证王梅的探视权。可是10天过去了,王梅并没有将孩子交给刘军。与此同时,王梅一方面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又悄悄将儿子藏在了青海的亲戚家里。刘军得知王梅偷偷将孩子送往别处后,焦急地四处寻找,但都未能找到。

  兰州中院在二次开庭时,王梅提出,孩子平时生活由其照顾,上学、放学也都由其接送,母子感情很好。目前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住处,有能力抚养孩子,并能够提供良好的环境。而刘军经常打牌赌博,生活没有规律。因此,孩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梅藏匿孩子的行为是严重的,对孩子的成长会造成很大影响。但根据王梅现有稳定的住所、收入及实际长期抚育孩子的事实,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刘军已经再婚并育有一个孩子,因此孩子改判为王梅抚养更为适宜。撤销一审判决,孩子由王梅抚养,刘军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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