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成年人持铁棍抢劫散步情侣 悔过立功获缓刑
本报6月18日讯(记者谈星余)吴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利用铁棍等工具,抢劫了一对正散步的情侣,并将所抢财物分赃。近日,海口中院对吴某等四人抢劫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因该四人均未满18周岁,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吴某、李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陈某、周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2年3月9日凌晨,吴某等四人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骑电动车窜至海口市龙华区海口湾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发现林某与女友在散步,李某等人便从电动车上分别拿出铁棍等作案工具意欲抢劫,林某及其女友见状便分头逃跑。李某等人追上林某后,持刀威胁其交出手机和钱包,抢走其钱包内2800元现金及一部品牌手机。得手后,李某等人骑车逃离现场,所抢2800元现金及手机由四人分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56元。吴某、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二审期间四未成年人的父母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林某谅解。
该案经过法院一审,吴某等四人被判抢劫罪,判处两年三个月至两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二审改判后,被宣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在法院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送往指定的社区矫正点及办理了的相关法律手续。
海口中院王萍副院长表示:“法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初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真诚悔过的未成年罪犯应依法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