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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时触电身亡 父母状告儿媳要求分赔偿金

2013年06月21日 14:04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一男子惨死,他的父母和妻子却因赔偿款的分割问题闹上法庭,到底孰是孰非?赔偿款又该依据什么来分割呢?

  身边的事儿

  陈贵系遂平县嵖岈山镇韩楼村韩楼组人,其夫妇二人均已年满60岁,膝下有两个儿子。次子陈威婚后即与陈贵夫妇分家,并与其妻子吴喜常年外出务工。谁知天有不测风云,陈威于2012年7月在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触电身亡,厂方一次性给付陈威家人各项赔偿金共计82万元,此款一直由吴喜保管。

  在天津处理完陈威的丧事后,回到家中,吴喜当时同意支付公公、婆婆晚年生活费6万元。陈贵夫妇考虑到儿子没有了,但还有孙子在,吴喜他们孤儿寡母的生活毕竟不易,也同意儿媳的意见。后吴喜迟迟未将该款及时送到陈贵老两口手中。陈贵有点坐不住了,再加上街坊邻居的闲言碎语,说媳妇拿了百十万元,准备带孙子另嫁他人,陈贵即去找媳妇要钱。结果,吴喜不但闭门不见,更是出言不逊,还扬言:“你想上哪儿告,就去告去,就算判我坐3年牢,我也不会给你一分钱。陈威在世时,你们老两口就对我们不好,这个钱,没有你们一分。”

  媳妇的一番话,激起了陈贵的怒火,他一气之下,和老伴一起将吴喜告上法庭,要求吴喜给付陈威的死亡赔偿金43.638万元。

  结果

  日前,遂平县法院受理此案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吴喜返还原告陈贵夫妇死亡赔偿金287460元。

  遂平县法院认为,丧葬补助费是办理丧葬事宜的专法理解说项费用,不存在分割问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近亲属共同的精神抚慰,应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该费用应由原告陈贵夫妇、被告吴喜及被告吴喜的儿子均分。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补偿给由陈威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虽然陈威的父亲陈贵、母亲张英年龄均已超过60岁,但考虑到二人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威生前与陈贵夫妇经济上各自独立,陈贵夫妇的生活来源并未依靠陈威提供,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赖性较弱,而吴喜的儿子尚未成年,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赖性较强,故陈贵夫妇应适当少分,被告吴喜不符合抚恤对象,不应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法院对于陈贵夫妇合理部分要求予以支持。  (河南法制报 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王磊韩凌)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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