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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蒸桑拿死亡物业担责三成

2013年06月21日 16:1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曲先生在小区会所游泳馆蒸桑拿时晕倒,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赔63万余元。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曲先生自身也有不当行为,据此认定曲先生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今年1月13日下午4时,曲先生在小区会所游泳馆内蒸桑拿时晕倒,被送往航空总医院急救。1月16日凌晨,曲先生因医治无效死亡。

  根据死亡证明显示,曲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由热射病引起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诉讼期间,朝阳法院向航空总医院神经内科主任邢岩就曲先生的死亡原因及相关医学问题进行了询问。

  据邢医生讲,热射病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的体温调节中枢来不及调节,高热聚集体内,引起多脏器损伤。热射病死亡率高达50%。特殊体质的人如高血压患者,在高温环境下可能耐受力差,比正常健康的人更容易出现损伤。曲先生既往有乙肝及高血压病史,应该对治疗热射病有影响。

  庭审中,小区物业中心请来业主罗老先生出庭作证。罗老先生称,他几乎每天都去蒸桑拿,每次20分钟左右。事发当天,他与曲先生同在桑拿房内蒸桑拿。当他进入桑拿房时曲先生已经在桑拿房内,他见曲先生蒸的时间太长,叫了服务员。罗老先生证实,该桑拿房没有专门服务人员,无人定期巡视,但桑拿房外一直都有提示牌。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会所内自2002年便开设了男女桑拿房供会所内客人使用,但法院查明,桑拿浴(属洗浴行业) 并不包含在物业中心的合法经营范围内,因此物业中心经营桑拿房资格有欠缺。

  桑拿房的特点在于高温高湿,人体长时间在高温高湿环境下,存在损害健康乃至危及生命可能。物业中心作为会所的管理者应当预见高温高湿环境下的桑拿房的安全隐患,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

  但经法院现场勘验,男宾桑拿房内没有计时器,对于蒸桑拿的时间长短也没有显著的提示或告知;桑拿房外没有饮水设备;另外通过业主罗老先生的证言可看出,桑拿房虽有安全提示,但没有专门服务人员,无人定期巡视,对于老年人进入桑拿房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劝阻义务。

  法院认为,由于上述防控措施的缺陷,使得物业中心工作人员虽在其他顾客提醒的情况下对曲先生进行了询问,但并没有进行充分的注意和劝阻,导致曲先生长时间在会所内蒸桑拿无人充分关照。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由于物业中心在履行安保义务中的过失,对于曲先生的死亡负有部分责任。曲先生本人患有高血压,系不适宜蒸桑拿的人群,却长时间置于桑拿房内,其自身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物业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及曲先生自身在蒸洗桑拿浴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认定曲先生承担事件70%的责任,小区物业中心承担3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中心给付死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记者 张蕾)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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