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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圆女儿明星梦投资拍电影 与影视公司闹上法庭

2013年06月21日 16:4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辛遥 图

  在很多父母眼中,孩子就是自己的一切,为了孩子什么都可以付出。徐汇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李女士为了给女儿圆明星梦不惜一掷千金,投资百万元让女儿成为电影中的女主角,只可惜由于制片方的屡屡爽约而最终作罢。最终,李女士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

  投资百万拍摄电影

  李女士的女儿小静长得清秀靓丽,在美国完成学业后进入一家金融机构工作,但从小就有明星梦的她毅然放弃了待遇优厚的工作,来沪在某艺术院校深造。家境殷实的李女士为了完成女儿的梦想,让她能尽早步入演艺圈,决定帮她一把。

  2011年7月,经人介绍,李女士结识了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万总。万总介绍说,自己长期在影视行业打拼,正打算拍摄一部青春偶像电影《边走边爱》,预算总投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希望有人能够共同投资拍摄。万总还向李女士详细介绍了这部发生在中美两地的爱情故事,还说这部电影拍摄完成后会安排在院线播放。李女士一听顿时来了兴趣,她希望自己科班出身的女儿能够出演其中的主要角色,这样不仅能够锻炼女儿的演技,也能迅速提升知名度,增加以后进入演艺圈的资本。

  于是,李女士和万总通过共同协商,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分五期出资100万人民币参与拍摄电影,并由李女士的女儿小静来出演故事中的女一号人物。该文化传播公司完成剧本后交李女士提出修改意见。李女士以其出资享有相应的收益。同时,合同还约定该文化传播公司拥有该电影相关的知识产权,并负责该片的拍摄和发行,审定该片剧本,确定该片导演、主演及主创阵容,审定该片制作预算、拍摄计划和摄制方案等。

  根据合同中的拍摄计划,该片制作周期为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预计院线放映时期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

  屡屡变更引发官司

  同年7月15日,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投资款20万元,然后等待赴美行程确定后再支付第二期投资25万元。但是,支付20万元后,李女士却一直没有等来该公司的剧本。她多次与公司沟通,希望对方能够尽快组织完成剧本创作并交其审核。

  不仅如此,本该赴美的行程也出现了问题。2011年9月底,李女士又接到公司的邮件,说由于委托的美国律师办事不力,导致无法成行。公司打算将转道欧洲拍摄,定于10月3日至12日在法国看景,11月10日正式拍摄,20天后再返回上海拍摄5天。11月底之前结束前期拍摄工作。在另外一封邮件当中,公司要求李女士确保资金在10月14日之前到账,以免影响拍摄进度。

  李女士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解,她认为公司没能将剧本提供给她审核,她不该支付第二期款项。她在回复的邮件中明确表明了自己的看法。然而,考虑到剧中女主角是自己的女儿,希望本片拍摄顺利,她还是在10月14日将1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但是,12月12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女士发出了《电影〈边走边爱〉致投资商书面通知》。在该通知中,公司对10月以前的筹备工作作了总结,在正式拍摄的时间安排中称,根据原剧本稍作修改定在国内拍摄制作,国内的拍摄地分别改为海南、广州、上海选景,看景时间定为2011年12月,拍摄期为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20日……同时要求李女士于12月12日注入拖欠的投资款15万元。

  这次李女士火了,她对公司不断改变的做法非常不满。次日,她向公司发去《解约赔偿通知书》。

  由于和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去年6月李女士将公司告上徐汇区法院,依法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李女士认为,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提供剧本审查,从未向广电总局申请并获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更未依法完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该合同根本无法实际履行,不可能完成电影的摄制与发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根据合同约定,影片应于2011年12月完成制作,然而截至2011年9月连剧本都未完成备案,根本不可能如约如期完成制作,被告已经违约。同时,被告擅自单方将原定在美国拍摄改为海南拍摄,已实质性改变合同,属根本违约表现之一。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对李女士提起了反诉。公司认为由于李女士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公司损失50余万元,要求李女士全额赔偿。

  庭审中,李女士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成为了辩论的焦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但是,涉案公司直到2011年12月12日才确定涉案电影的正式开拍时间定在同年12月22日,且拍摄地点改在国内。李女士12月13日即发出解约通知,所以涉案公司关于李女士不履行投资义务导致其无法在2011年12月完成影片制作的辩称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返还李女士30万元及相应利息。通讯员 马超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提醒】

  造星梦走“钱规则”小心陷阱

  明星身价快速上涨,动辄几百上千万元的片酬让人看了无不眼红。同时,众多艺术类院校学生渴望成名,为了成名甚至不惜运用各种潜规则和“钱规则”。本案当中,李女士试图为女儿成名助一臂之力,以投资百万元参股电影拍摄换取女儿的明星梦,最终却因该公司的“种种不靠谱”而作罢。

  可怜天下父母心。然而,恰恰有些人看中了家长的心理,开办以 “造星”为名的文化传播公司,在这个“钱规则”的市场上捞一桶金。很多类似本案被告的公司,注册资本往往很低,也鲜有成功作品,却打着一些极具诱惑的招牌,比如拍摄电视剧、电影,成为网络童星等等。但是合同签订后,却无法履行前期的承诺,或者对之前的承诺要求一再降低,继而出现各种问题,根本无法保障投资者自身的利益。

  为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圆明星梦走“钱规则”要慎之又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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