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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商贩状告城管要求道歉赔偿 一审被判败诉

2013年06月24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3月上旬,一则关于“广州海珠区城管队员与女小贩发生冲突”的照片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发,该微博称“城管执法过程中遭女小贩辱骂,因此就掐住女小贩脖子想将其放倒”。此后,该事件中的“主角”李某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城管、公安两部门告上法院。6月21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李某诉称,被告海珠城管与海珠公安的执法行为,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均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给其造成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同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城管和公安部门分别赔偿3万元和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5月24日,该案在海珠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下午,80后的李某携其女儿小潘在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附近人行道上以推车形式占道摆卖番石榴。被告海珠城管工作人员巡查至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人行道时,发现原告正在占道摆卖番石榴,遂对原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城管工作人员先对李某进行劝离,因李某一直没有收拾物品离开的意图,在随后的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一时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城管工作人员扭住了李某的手臂,按住其脖子,并将李某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此时,李某仍脚踢城管工作人员,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员将李某控制后报警。

  海珠公安接警后遂派民警黄某及治安员伍某到场处理。在向现场群众以及城管询问基本情况后,民警认为李某有阻碍执法的行为,故对其实行口头传唤,遭到其拒绝,后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对原告李某绑上约束带,但遭到李某丈夫的阻碍,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增派警力将其制服,并将李某夫妇及其随行的女儿小潘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因而未在现场对原告进行询问。

  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李某与城管达成和解,互相表达歉意,被告海珠公安对案件处理完结。

  据悉,对执法的过程,被告海珠城管提供了相关的视频资料为证,对该视频反映的事实,原告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李某在人行道上以手推车形式占道摆卖番石榴,是明显的乱摆卖行为,被告海珠城管对此依法负有纠正、教育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证据反映城管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没有以伤害原告为目的,也没有实际造成对原告的伤害。故原告认为城管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殴打、伤害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海珠城管的被诉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采取的责令改正措施及相关的控制措施尚在适当范围内。

  被告海珠公安民警接警后,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到场进行调查处理。因现场仍有大量群众驻足观望,造成交通阻滞及一定的社会影响,民警采取口头传唤,以便迅速将当事人带离现场,该处理方式既避免李某与城管工作人员再次在公众场合发生矛盾,亦有利于疏散围观群众,结合事发当时的状况,做出该种处理方式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杨美满)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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