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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污染入罪的关键在于抓住法人犯罪

2013年06月24日 16:44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放低污染入罪门槛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该《解释》于6月19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也向媒体表示,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我相信,我国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将由此而形成了一波刑事打击和整治,但是,到底能够形成多少效果还是很难估计。就法律本身而言,污染入罪门槛的放低诚然有利于打击相关的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以为关键并不在于这上面,而在于能否抓住法人犯罪这个七寸之处。

  就中国目前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而言,具体的污染行为有个人与法人两个方面。个人污染环境行为最主要的是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比如在城市,国人至今基本没有形成垃圾分类观念和习惯;在小城镇和农村,人们将河道当做垃圾场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如果因此就以为环境污染主要是个人行为造成,则就是偏离了真相,因为,导致环境在更广泛程度和深层次污染的,主要还是在于法人行为,比如重金属污染的源头就是在相关企业,而不是在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因此,不抓住法人犯罪这个七寸,环境污染的整治将很难起到根本改观的效果。

  既然法人犯罪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为,那么,反过来也意味着抓法人犯罪这个七寸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环境污染刑事追究并不是今天才发明,而是一直有着的,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主要不在于法条障碍,而是在于犯罪法人总体上有其强大的避罪能量。仅仅从观念而言,要发展就有环境污染和破坏至今还是很多地方政府所默认的,从而就与司法相冲突,司法机关和人员试图要突破这一观念雷区,马上可能面临出师未捷身先死的命运。即使突破这个雷区,在具体执法中也面临着两大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法人犯罪的个人犯罪化。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人必须是首先为法人代表,也即法人代表为第一被告人,必须有这个前提才可以将其他人列为被告人。但是,就像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不光是环境污染问题,而且也包括几乎所有的法人犯罪方面,往往法人代表并不能够被追究,甚至连被告人也不会被列入,比如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时,经常只能追究具体干活的工人、部门领导。

  第二个困境是法人犯罪的量化概念难度。刑事犯罪的量化通常与后果相关,但是,法人犯罪的量化非常要紧的是在于获利性。比如一个企业将污水直接排放入河道,如果仅仅从后果进行量化就错了,因为当时未必就造成他人死亡、伤残,对该行为的量化更应该从获利角度考察,也即该行为所排放的污水当理应进行达标处理时,企业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未达标就排放意味着“节省”了该数额投入,构成为了企业的实际获利。在司法实践中,试图抓住这一量化概念会是十分困难的事情。(顾则徐 作者系知名学者、专栏作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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