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环保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公职人员或将被撤职
2013年06月26日 09:5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上午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记者马闯 侯艳)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