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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规定:项目未进行环境评价不得开工

2013年06月26日 16: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贾天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其中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现行环保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施行。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26日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说明。

  张鸣起说,有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有观点认为,草案相应规定将有效遏制“环评未做先开工”等违法行为。

  为此,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稿第五十二条指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张鸣起介绍说,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此次明确写入二审稿。这是该项基本国策首次写进法律草案,表明立法者拟以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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