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2013年06月26日 16: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贾天勇)26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不公开或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相关部门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开有关信息。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在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在此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专章规定。

  根据建议,草案二审稿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据知,二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公开或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开。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在多地践行实施,产生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因此,草案二审稿也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张鸣起指出,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