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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拟入法 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

2013年06月26日 20:4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环境公益诉讼能否让受害者权益得到伸张?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个人提起诉讼,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民间组织因不是“利益相关方”而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

  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骆建华指出,过去更多的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把环境司法武器用起来,出重拳、用重典、亮利剑。

  “联防机制”能否治理跨界污染?

  漂浮在黄浦江上的万头死猪,泛滥在太湖上的无边蓝藻,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雾霾……这些现象都在警示:环境问题无地界,环境保护和治理亟须打破“画地为牢”。

  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回应,确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本身没有疆界,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制度安排是条块分割,这和生态保护是矛盾的,需要制度创新来弥补这种局限。”汪劲说。

  杨邦杰委员则表示,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操作难度比较大。怎么样使联防机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 (记者 顾瑞珍 周婷玉 袁汝婷)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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