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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警:“打飞机”肯定要按卖淫嫖娼来处理

2013年06月28日 15:09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最近,广东高院官方微博发布的一条信息“激起千层浪”,原博的意思称,按摩店提供的“胸推”、“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更不是犯罪。这和一些地方现实执法的情况有了一些冲突,所以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广东高院:

  “胸推”、“打飞机”不属卖淫

  日前,广东省高院官方微博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原来,该微博是为了解释一起案件的判决。佛山一理发店店主李某等雇女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以涉嫌组织卖淫刑事拘留,一审李某等人以组织卖淫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等。被告人上诉,检方2012年以“不应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撤诉,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该条微博“一石激起千层浪”,大量网友纷纷围观。

  南京民警:

  “打飞机”、“胸推”按卖淫嫖娼处理

  那在南京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记者也就此采访了一些一线执法的民警。不少民警表示,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当时双方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比如说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了钱财,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一旦被查到,肯定要按卖淫嫖娼来处理!”

  律师介绍:

  公安部有批复手淫服务为卖淫

  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小寅律师介绍,其实,何谓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威的定义,以致在执法中,争议不断。不少地方性法规虽对卖淫嫖娼所下的定义大同小异——男女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界定“卖淫”较为明确的就只有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

  不过,曹律师坦言,批复毕竟不是法律,其法律效力不可高看。既然关于手淫是否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当地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

  刑庭法官:

  建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微博上所讲的情况,记者也向法院的一些刑庭法官作了了解,根据目前国内相关法规,判定卖淫的条件是看涉案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因此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可纳入卖淫定罪条件并不明确。一般来说,对于卖淫的组织和容留者要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定罪,但对于该类案件的“小姐”或者“嫖客”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也就是拘留和罚款。采访中,不少刑庭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可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惩处这类打色情擦边球的发廊、按摩院。(记者 陈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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