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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刑事和解”化恩怨

2013年07月01日 15:54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法官表示,“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起非法拘禁案,案情十分简单。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太原市民冯某因琐事与范某发生口角。怒气冲天的冯某为了泄愤,找来朋友田某、吴某、张某帮忙,几人将范某拘禁并进行殴打。事后,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对案件经过进行了认真梳理。法官调取了案卷材料,开庭前还与被害人及各被告人的家属进行了沟通。在做了大量的庭前工作后,法官了解到各被告人悔罪态度很好,家属们也都自愿赔偿范某的损失。同时,被害人范某也表示愿意和解。

  考虑到冯某等人之前表现一直很好,没有不良犯罪记录,而范某也愿意接受对方的歉意,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法庭当天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当庭组织被害人和各被告人进行调解。最终,冯某等被告共同赔偿范某5000元损失,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受害者得到安抚后,表示愿意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了案件,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太原市审理的首起刑事和解案。

  法官介绍,对一些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也给了加害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庭对案件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刑事和解”这一从轻情节。

  本报记者 郭卫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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