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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连环撞人 抑郁症发作被判从轻处罚

2013年07月03日 09:1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8月11日,东莞市樟木头镇永宁路发生一起连环撞人案,肇事者黄粤东驾车撞击行人,至4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黄粤东有期徒刑5年。

  据调查,黄粤东事发前有既往的“抑郁发作”病史,2011年曾经到医院接受过抑郁治疗,出院时,医院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黄粤东则供诉,撞人前他心感焦虑并产生了自杀念头。而经公安机关查实,撞人后的黄粤东没有逃逸,一直神情恍惚守在车祸现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黄粤东一直需服用欧来宁、乐孚亭等抗抑郁药物进行治疗。

  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鉴定人黄粤东的上述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东莞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黄粤东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黄粤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留在现场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另据了解,在黄粤东酿成重大事故和家庭悲剧后,其家属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黄粤东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还专门书面请求法院对黄粤东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宣判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未对本案提出抗诉;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未就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也未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精神病鉴定结论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关键

  ■法官说案

  车祸造成4死3伤,为何肇事者仅获刑5年?昨日,负责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就此作出具体解释。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精神病鉴定结论是界定刑事责任的关键,法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分三步走:

  一是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系接受东莞市公安局的委托对黄粤东进行鉴定,该鉴定系广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人也具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是确定患者精神病程度。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黄粤东所犯的“抑郁发作”病情的严重程度决定了他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

  为此,法官专门找鉴定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了解到,黄粤东的确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属较为严重的抑郁症患者。从案发前被告人黄粤东的病历来看,黄粤东有既往的“抑郁发作”病史,于2011年2月至3月间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后病情平稳,心情较好,记忆力较以前有改善,出院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案发后,黄粤东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仍需长期服用欧来宁、乐孚亭等药物进行治疗。

  鉴定报告对被告人法律能力评定为:据现有材料,被鉴定人患有抑郁发作,目前处于疾病期,案发前有想死念头,案发时存在精神病理因素——抑郁情绪。

  鉴定机构对黄粤东在案发前后的行为及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采纳了这一鉴定结论。

  三是定罪量刑。法院审理认为,黄粤东虽属抑郁症发作,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同时认为,黄粤东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评断标准,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黄粤东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另外,被告人黄粤东的家属在事后对在本案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受伤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受损的小客车车主均给予了经济赔偿,得到上述当事人的谅解,当事人书面请求法院对黄粤东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黄粤东判处有期徒刑5年。

(南小谓 黄少宏 王创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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