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律师:虽有法律依据 同工同酬不易

2013年07月03日 10: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南悲惨“临时工”胜诉获赔数十万元 东莞“临时工”已享同等待遇索赔被驳回

  在河南省当了十年“临时工”的朱先生,干的是一样的工作,但是别人一个月工资几千,自己却只有几百元。最终他通过法律途径获补偿数十万元,成为新《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备受关注的一个案例。不过有意思的是,东莞的杨先生虽为“临时工”却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他也将单位告上法庭,然而他的要求却被法庭驳回。

  律师认为,由于各地法院对同工同酬的认识不同,执行起来难度不小。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在河南省打工的朱先生,由于将自己就职十年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并且获补偿数十万元,而成为新《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备受关注的一个案例。

  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入职河南省鹤壁山城区的一家公司上班,但是入职时,双方却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

  在工作中,朱先生发现,自己和其他同事的待遇有着明显的不同:干的是一样的工作,但是别人的工资一个月有几千元,而自己却只有几百元。根据朱先生的工资单,从2007年到2009年,他的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和541元,2010年1月至9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44元,而同期,朱先生所在单位的正式工的工资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朱先生认为,在工作期间,单位不按照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在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情况反映给了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将朱先生及其所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2000年7月,朱先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先生由其所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单位与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但是最终法院的判决还是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

  广东案例:“临时工”跟正式工同酬

  追索双倍工资不获支持

  东莞的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03年进入广东的一家知名企业工作,被派驻到了东莞的国美的一间门店内担任销售工作,但是自己一直没有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同事中,有些人签了劳动合同,从待遇上来说,感觉不到有太大的差别。”杨先生说。

  杨先生前一段时间一直在为自己的双倍工资问题而奔走。法院认定杨先生和企业之间从2007年起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当杨先生将企业分别告到了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追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时,却并没有得到支持。

  深圳中院认为,在杨先生提起诉讼的时候,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了一年,应视为已经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杨先生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虽然后来杨先生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但是最后都没有得到支持。

  杨先生认为,更让他不解的是,为什么关于双倍工资的判决在全国各地都不一样,“同一部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怎么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上有那么大的差别?”

  网友:私企同工不会同酬

  朱先生的案例曝光之后,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很多人都表示,自己也曾经遭遇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还有人分析称,引起同工不同酬的原因就在于劳务派遣。

  “angela郡主6”说,许多公司不喜欢职员之间打听薪水,因为同事之间工资往往有不小差别,所以发薪时老板有意单线联系,不公开数额,并叮嘱不让他人知道,同工不同酬是老板常用的手法,用好了,就是奖优罚劣的一大法宝。

  但也有人表示,企业雇用临时工也有自己的苦衷。“看不见的晕”说,像国企雇用临时工的原因在于这些岗位是一些临时性、短期性的,这些岗位会用一些劳务外包的形式,但是其实很少有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律师说法:实践中或遇困难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田党胜律师则表示,在以往的一些文件和规定中,也有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在《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不过,在田律师看来,要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同工同酬”,恐怕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一般来说,劳动报酬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后约定的,工资水平以双方约定的为准,即使同一个岗位,不同的劳动者之间有收入上的差距,那也是双方协商确认的,如果劳动者依此认为自己的报酬过低,而进行索赔的话,在实践中也很难得到支持。”

  田律师还承认,各地法院对于同工同酬、双倍工资等问题的认识不同,甚至在广东省内,不同地区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什么叫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一般都吃预算内的“皇粮”,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执法的,协管、协警、协防……究竟什么是“同工”,如果语焉不详,很难落实。

  如何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二是企业应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文/记者李钢)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