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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应追究“坠楼女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2013年07月03日 10:59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20日,浙江宁海,两岁半女童从四楼坠下,被楼下8名“快递哥”同时伸手接住;6月30日,上海浦东区,两名分别为5岁和7岁的女童从13楼坠楼身亡;7月1日,上海又一5岁男孩从4楼坠落,被中年大叔飞身接住……频频发生的坠楼事件,让人看了格外揪心。

  在各种坠楼事件中,徒手接住坠楼儿童的英雄人物往往会被特别报道,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那些新闻人物传递的正能量上,却常常忽视了对孩子监护人的质疑和追责。每当孩子出现这样危险的时候,我们不能总是指望有最美路人经过,真正不应忽视的是行使好监护人的职责。

  在一些欧美国家,如果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遗弃罪”甚至“虐待儿童罪”接受审判。因此,“哪怕一小会儿,孩子也不能被单独留下”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的内容,但是,这些条款在现实中却很少得到执行。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较较真,对那些“一时疏忽”的父母追追责。

  临近暑假,又将有大量的孩子“独守空家”,他们的安全应该引起所有家长的重视。首先,应尽量避免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同时,对孩子要加强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不要爬窗户、爬护栏,检查改造自家窗户阳台的护栏等。看护孩子是民生大事,街道、社区也应有所作为,能否像建立社区养老体系那样,也建立起一个社区“养小”体制,设立托管中心,通过开放暑期活动、“临时家长”等方式,帮助那些不得不去工作、无力看管孩子的家长们。谢小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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