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回望萧山冤案:警方隐匿证据 法官逼迫认罪(2)
疑点重重也能定案?
在这起案件中,唯一值得庆幸的,或许正是因为发现了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3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从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据悉,当年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在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
之后,警方随案移送了“一块带血的石头”,但没作出血迹检验报告;关于两案赃物,警方则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于刑讯逼供,专案组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些异常关键的指纹证据无论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如此重要直接证据的缺失,显然是检察机关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但就是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1997年6月24日,也就是在陈建阳等5人被警方带走21个月后,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萧山命案。
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翻供称未参与抢劫杀人,辩护人亦提出:“证据不充分,请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一块带血的石头”是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认定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并未作血迹、指纹鉴定。此外,该案的34名证人,也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对田伟冬等人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经查均与事实不符,纯系推诿罪责之词,本院不予采信。”对田伟冬,更认为“归案后抗拒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
有法律人士认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多位家属回忆,当年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就是几个当事人的口供,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对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于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对辩护人要求提供的“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而未采纳。
尽管疑点重重,辩护人也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但杭州市中院依然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1997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王建平4人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前,浙江省高院法官到萧山看守所提审了陈建阳等人。陈建阳回忆,提审仅5分钟,高院法官说,认罪的话还有保命的机会,“不承认可能年底就枪毙了”。朱又平在再审的现场也提到,当年提审时,遭遇到法官的“死亡威胁”。
被改变的人生
7月2日,宣布无罪判决后,担任该再审案审判长的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和两位审判员一起走向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对他们表达歉意。
“对你们遭遇的冤屈,我们深感痛心。虽然我们撤销了原来的判决,但这17年让你们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我们作为法院有责任,我们没有履行好审判职责。”何鑑伟说,“造成冤案,公检法都有责任。虽然不幸中的万幸,当年留下了你们的命,但是最后的刑罚还是我们作出的,我们有很大的责任,我代表齐奇院长、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
何鑑伟还表示,浙江法院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一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人权,坚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争取所有案件都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正裁判。”
17年的冤狱后,田伟冬5人终于等到了法院给他们的定论,然而,当年20岁左右的年轻小伙们如今都已近不惑之年。
被抓时,陈建阳20岁,是一名宾馆门卫;田伟冬21岁,是一个饭馆老板;王建平19岁,是一名水电工人;朱又平20岁,是一名轧钢厂工人;田孝平刚满18周岁,无业。
事发时,王建平和几个朋友一起弄了个广告装潢公司,他一直渴望有个幸福的家,但现在,“从20来岁的年轻小伙儿,变成了40多岁的中年人,无妻无子无工作。”王建平说。而田伟冬刚开了个几个月小饭馆,却没想到命运给他开了个这么大的玩笑。
“公安局靠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检察院未尽审查证据义务,法院没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陈建阳说,他们感谢司法机关的纠错,但同时要求对相关错案责任人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