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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原国资委主任受贿80万被判7年

2013年07月09日 03:28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凭着手中权力坐地收钱,7年收了80多万元!昨天,记者从丹江口市法院获悉,原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王远发,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丹江口市法院审理查明,王远发, 2005年3月至2012年2月任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并兼任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其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下属赵国均滥用职权,并造成十堰国资管理公司损失854.98万元。

  此外,王远发在任职的7年中,利用手中权力非法帮助企业并购、私自拆借巨额国有资金贷款于人,为他人谋利。其间,王远发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人民币80万元、港币1万元。

  鉴于王远发在“双规”期间,主动供述了14起受贿,并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免去了王远发犯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而以犯受贿罪,判处其7年徒刑。(记者高道飞 实习生李昶 吴月)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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