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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撞死儿保险公司不愿赔 法院支持受害者

2013年07月09日 17: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惠州7月9日电(严初 潘子璐)9日下午,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一起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的案件,经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院,今日被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2年4月25日,项某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惠州市惠城区潼湖某砖厂路段倒车时碰撞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项某付的妻子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抢救费411.4元。

  但是,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对于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保险公司依照的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五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在此案件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项某付的儿子,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石某琴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受理该案的惠州市惠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万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此外,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中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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