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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制定举报人保护法 切实推进制度反腐

2013年07月10日 13:4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反腐败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缺乏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正是这一原因,导致正常的举报渠道并不畅通,公民不敢实名举报,转而采取匿名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当为其保守秘密。相关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保护举报人,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保护举报人的制度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切实推进制度反腐。

  将实名举报者纳入到举报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中,给予法律上的支持、鼓励,并要求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

  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对所有举报材料,都应该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未经举报人授权或严格审批,举报材料绝对不能公开。对于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或举报内容的,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及时回复举报人制度。对于举报是否受理,应及时和举报人沟通,这是保护举报人积极性和相关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实名举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出是否受理或是否立案侦办的答复,不能对实名举报不理不睬。

  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必须适当。对于需要保护的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经过风险评估后,应及时安排保护措施。比如为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变换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案件侦办期间,为举报人提供临时住所;对威胁举报人的电话、线索进行追查;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为其更改姓名、身份证登记信息等。

  经过初查认为举报内容真实,举报人在后来的侦查、审判中成为证人的,应当参照刑诉法的规定,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保护措施;其它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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