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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盘点法律“样子货”:或难执行或不见执行

2013年07月10日 15:0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法律纸老虎 该打不该打

  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法条持续引发网友讨论,“法律只是样子货”的评论不绝于耳。

  事实上,公众已不是第一次见到“样子货”,中国式过马路、同工不同酬……法律、法规的无力,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些法律“纸老虎”,一直都潜伏在我们身边。

  法律“纸老虎”该打不该打?如果法律都是一纸空文,公众又怎么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

  那些难以执行的

  纸老虎代表: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1999年春晚上的一首《常回家看看》深入人心,十四年后,歌中的内容进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惊鸿一片。

  “春节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以后就算违法了?”“如果警察去抓没回家的孩子,首先跑出来拦的就是父母。”公众对于“常回家看看”的质疑,在于其不可执行的矛盾性,如果法律从制定那一刻,就被认为难以实现,这样的纸老虎,还有存在的意义么?

  “难道由法警押送儿女回家看父母”

  甘元春(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律是不是没有权威,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这次的“常回家看看”法律,其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以往我们总是强调赡养义务,但是停留在物质层面,这次的新规,实际是将精神上的慰藉纳入到赡养义务中来,从这个角度来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社会的进步。

  按照法律的条文,“常回家看看”不只是回家,也可以是问候。如果说常回家还存在一些客观阻碍的话,那么常常问候是不是也能让父母安心呢?现在这个话题引起了争议,说明社会对其重视了,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我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立法,从立法技巧上还需要提高,比如在条文中,它用的是“应当”,在法律中,“应当”就是必须如此,那么“应当”常回家看看,就是你不看,就是违法。但是违法后如何处罚呢,法律条文里又没有说,这就引起了矛盾。

  徐昕(法律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法治具有局限性,许多行为不适合纳入法律调整。例如,罗马法企图把感恩作为法律义务,美国曾试图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董事符合无私德行的崇高标准,皆未能成功。所以,法律与道德应当保持距离。

  法律的制定,还必须考虑可执行性。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就没有权威。这一现象极其严重,特别是宪法执行不力,严重破坏了中国建设法治的形象。

  从这个意义上,我不认同“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因为这属于道德的领域,同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性。难道由法警押送儿女回家看父母?

  不过,有一类法律可称为符号的法律,它只是在传递一种法律鼓励或者反对某种行为的信号。我曾经在《论私力救济》一书中分析过禁止民间收债的法律,实际上可归为此类。“常回家看看”入法,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一种符号,一个信号,能够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

  岳屾山(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部分法律人士口中所谓的“部分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实际上是指一部分法律在规定了义务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在他们看来这些法规“写了也没用”“写了也是白写”,但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法律条文有的是规则,有的是原则,各有各的作用,很多原则上的内容看上去很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些原则性的内容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指导规则的实施、对不同规则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权衡、对尚无具体规则调整的领域进行初步的管理,片面的将法律的所有内容都作为规则来看待显然是不妥当的。

  那些不见执行的

  纸老虎代表:中国式过马路

  从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到198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再到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红灯停、绿灯行”都是“常识”。

  然而这个近60岁高龄的法条,却从来没有得到它应有的尊重,并由此衍生了“中国式过马路”一词。2013年,全国范围开展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集中执法活动,然而这一活动难言“成功”,与执法警察讨价还价,无视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面对这只纸老虎,有些人还真是嚣张的不得了。

  “对中国式过马路累进制罚一个试试”

  甘元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可以有一个区分,涉及公权的法律,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影响的事情,应有更为严格的执行。例如“中国式过马路”,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会影响到很多人的安全,交通的效率,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常常“选择性执法”,今后应该一碗水端平。例如酒驾问题,曾经酒驾的查处也不严格,在酒驾入刑、执法严格后,酒驾行为大量减少,交通安全得到保障,可见严格执法并非不可行,而且非常有效。反过来,“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是因为我们的惩罚还不够严厉,执行还不够彻底,如果我们使用累进制罚款,第一次闯红灯罚10块,第二次罚100,第三次罚500,相信很快就能改变人们错误的习惯。

  岳屾山:法律规定无法执行无疑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法律为什么无法执行?是不是真的无法执行?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还是比较完备的,尤其是一些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立法机关在制定的过程中都是慎之又慎的,大多经过很长时间的调研,并且对外还要数次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内部还要数次审议,应当说无论是国情、相关各方的利益都是有充分考虑的。

  如果是不具备可操作性,那是立法的过错,但实事求是地讲现在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如果是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选择性执法,那属于执法不严的问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但如果说无法执行是因为老百姓拒绝执行,那就要看什么原因拒绝执行,什么人去拒绝执行。

  那些无人伸张的

  纸老虎代表:带薪休假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通过并实施。带薪休假、同工同酬等条款,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带薪休假”不是纸老虎,只要劳动者拥有证据上诉法庭,可谓一告一个准,但由于劳动者担心被辞退的心理,《劳动合同法》中的种种条款,一向被视为无人伸张的“君子协定”。不按照法律执行的企业,既不用担心被劳动者告发,也无需提防相关部门的检查,这样的法律,难道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我们的社会管理水平配不上立法规划”

  岳屾山:所谓“无法执行”的法律,有的并非无法执行,比如说“同工同酬”、带薪休假,现在相对规范的单位大都已经按照规定执行了,没有执行的,员工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救济,所以说所谓的“无法执行”要看为什么无法执行。

  由于法律是通过公权力对利益进行分配,所以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必然会受到“一部分人”的抵制,但这时不应盲目地想当然地怀疑法律,应当看这一部分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如果说确实立法有问题、不合理,那需要立法机关反思,并通过法定程序对立法内容进行修正,及时更正;但如果说立法没有问题,仅仅是由于一些人素质低、品质差,以自己个人利益的得失为标准有法不依,如果所谓的“民意”、“国情”是指这些,那我认为需要反思的当然不应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守法者。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都应当提高法律觉悟、增强守法意识。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出现执法不力的情况,要从几个维度来看。

  首先,立法要体现民意,但民意与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可能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来源于国情、执法技术、行政手段等等。理想的立法,应该是既可以体现民意,又有可行性。但理想是很难达到的,从目前来看,这两点的平衡体现不够。

  我国立法主要以民意为主导,这是多年来的一个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立法”的问题凸显出来,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立法过程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做更多的调研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就了解现有的技术、人力、经费,能否满足执法的要求。

  另外,我国立法目前确有超前的问题,现在社会上的一些问题,大家觉得应该通过立法去解决,但实际上我们没有相应的执法能力。管理手段等都跟不上,比如禁烟、禁犬,虽然公众能够理解这些法律的初衷,但我们根本无法执行,由于宣传的缺位,民众对于这些法律了解也不够,这样的问题并不是刚刚出现的。

  立法而无法兑现,久而久之就会使法律的权威减弱,成了“中国特色”。所以我们要从立法规划上就有所改变,不要总是一味地“向国外学习”,学习多了,就变成了脱离现实,要正视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尽量让法律与社会管理水平相匹配。

  此外,法律的制订也要全盘考虑。例如“常回家看看”,这本身是体现老百姓意愿的一条法律,但是它的提出能否兑现?一家三口,要看双方父母,那他们怎么去看,什么时间去看,单位能不能给假,回老家看望父母,孩子上学又该怎么办?不是说光定一个“常回家看看”的原则就完了,这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实。(主笔 吴楠 插图 宋溪)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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