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老板家喝酒死亡 家属状告老板被判担责20%
员工到老板家喝酒,醉酒后却在次日意外死亡,随后家属状告老板要求赔偿。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起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老板存在照顾义务上的疏忽,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死者陈某系被告徐某公司的员工。2012年11月7日,陈某受邀前往徐某家做客,席间包括陈某和徐某在内都喝了不少酒,后陈某因为喝醉酒后被徐某留宿家中。次日,徐某家人发现陈某无知觉,遂报警。经120上门确认,陈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符合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陈某的父母和女儿认为,在徐某喝酒期间,陈某多次声明其不会喝酒,但徐某极力劝酒,陈某碍于盛情不得不继续与对方喝酒。陈某在其家中醉亡系徐某强行劝酒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造成,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72548元。
被告徐某则答辩称,其与陈某经常一起吃饭喝酒,事发当天是陈某主动要求前往其家中吃饭,公司并未指派陈某陪同。而且,吃饭过程中,系陈某主动向公司的顾问敬酒,徐某并未对陈某劝酒。陈某醉酒后,徐某留其在家中休息,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徐某方面认为,陈某系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其对此不存在过错。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饮酒带来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徐某在陈某多次声明不会饮酒的情况下极力劝酒,而事发时在场人员,包括郑某、徐某的妻子、岳父以及家庭保姆均未反映徐某对陈某存在劝酒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系被告徐某极力劝酒导致陈某醉酒死亡,法院不予认定。但是,陈某醉酒后,徐某将陈某留宿家中,未对其进行查看和照顾,未能及时发现陈某因饮酒过度带来的身体不适,并最终导致陈某因呕吐物堵塞呼吸道死亡。因此,徐某确实存在对陈某必要照顾的疏忽,与陈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徐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款146062.43元。(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廖蔚 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