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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遭拒抢夺方向盘男子被批捕 涉危害公共安全

2013年07月12日 14:0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6·24”山东淄博“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7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永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该院依法批捕。

  2013年6月24日下午3时许,随着一阵紧急的刹车声,在淄博张店区张南路段,一辆搭载30余名乘客的89路公交车斜停在马路中央,车头几乎撞上了路中间的护栏。原来,乘坐该车的外来务工人员王永前发现坐过站后,便大声喊着要下车,后又不听司机段某的警告和其他乘客的劝说,突然用左臂勒住司机的脖子,意图将其拖离驾驶座位。两人拉扯中,公交车方向失控后冲向马路中间的护栏。司机段某奋力挣脱,紧急刹车,避免了一场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王永前企图逃跑,被当场抓获。当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以王永前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处罚过轻。张店区检察院获悉此案有关情况后,迅速成立专案组,介入此案的调查。经现场勘查、走访相关证人、查看车载录像、询问当事人,该院认为王永前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于7月2日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王永前被张店分局刑事拘留。7月5日,张店分局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重新定性后,以王永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张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张店区检察院检察官殷娟认为,王永前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拉扯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客观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此罪。王永前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危险性,却不顾他人安危,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王凌仑 刘伟)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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