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索贿9万 信贷员被判3年
柳州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原分管信贷的副总经理兼信贷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索贿9万元,最终劣迹败露,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今年4月被城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不服判决并上诉。昨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金融信贷职业的活动。
私自抬高利率
差额中饱私囊
2009年11月,李某应聘至柳州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担任该公司分管信贷的副总经理兼信贷员。2009年12月,柳州市民刘某向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抵押借款500万元,李负责处理该业务,并通过公司领导审批确定按月利率2.7%办理抵押借款。然而,李在经手办理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求刘每月多给付0.3%的利息。刘为顺利借款,只好同意。2009年12月24日,刘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刘以抵(质)押的方式向该公司借款500万元,月利率2.7%按月给付。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刘按3.0%的月利率先后将利息付给李某;而李只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7%上交给公司,6个月内从中牟利9万元。
后来,李某的行为被举报。公安机关接报后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4月17日,在云南省勐海县将李抓获归案。今年4月23日,城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贿款9万元,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二审领刑三年
禁入信贷行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李的家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适用缓刑等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李某作为专业从事金融信贷职业的人员,却利用其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侵犯了信贷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干扰了正常的信贷市场交易秩序,法院依法决定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金融信贷职业的活动。
7月11日,柳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城中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禁止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金融信贷职业的活动;退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