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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法规32年从未修改 报销制度遭网友吐槽

2013年07月12日 16:21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原标题:32年前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直“顽强”生存  “僵尸”法规需及时清理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探亲假”成为热门话题。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重新进入公众视线,但尴尬的是,32年前的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不合时宜。32年来,这个规定从未修改,也从未被废止,一直“僵尸”般存在。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网上遭网友“吐槽”主要集中在这么几个方面——

  民企外企员工咋办?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享受探亲假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现在,大量的职工在民企、外企工作,而且很多人不是固定职工。因此在网上,民企、外企员工大吐苦水,说自己“低人一等”。

  公婆就不算父母吗?

  1981年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配套出台的《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扶养职工长大的亲属,即职工在16周岁以前的绝大部分时间内生活的主要抚养者。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张先生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张先生是安徽人,妻子是浙江人,两人在上海工作,每年都要为去哪里过年纠结好久。张先生说,探视对象只局限于自己父母的规定太不合理。“公婆也好,丈人丈母娘也好,都是父母,做子女的要一碗水端平,这条规定简直是教我们不孝敬对方父母。”

  来回必须乘坐火车?

  遭“吐槽”的还有报销制度。按照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同样是探视父母,为什么未婚可以报销,已婚要部分自理?而且按照“老办法”,什么级别报销硬座,什么级别报销硬卧,什么级别可以乘飞机,都有严格规定。现在看起来,不免可笑,因为高铁的票价有时比打折的机票还要高一截。

  已经没有存在必要

  如果一部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因此有专家认为,探亲假适用范围应该扩大,要像《工伤保险条例》一样,覆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认为,这个实行了32年的《规定》已经过时,应该废止。

  这个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那时候没有年休假制度;那时候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那时候没有现在这么多国定假日,没有7天长假黄金周;那时候交通不方便,需要长途跋涉;那时候不是那么多人能乘飞机;那时侯没有民企、外企……而且最关键的是,当时还属于计划经济,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个人没有太多的选择和改变的余地。交通不便、假期少、路途遥远,加上是国家分配,结果造成职工和家人分居两地的状况,因此《规定》第一条就说“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这说明国家当时出台探亲假规定,是为了在福利上补偿职工两地分居。但时隔30多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年休假制度出台了,一年里还有几个长假,交通也方便多了,现在的工作是自己选择的,不再是国家分配的。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中有一款“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解释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现在有双休日,有长假黄金周,交通又比过去发达得多,能符合这个条件的有几个人呢?

  如果某家企业员工确实普遍需要探亲假,周斌建议,职工和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把它写入集体合同。只是存在了32年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既不废止,也不修订,僵尸般存在,又与现实严重脱节,这有悖法律的严肃性。(记者  鲁哲)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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