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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回应曾成杰案件舆论:将进一步改进工作

2013年07月16日 15:3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

  “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7月13日夜,《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在例行的晚安帖“你好,明天”中如是写道——湖南一名死刑犯的临刑际遇引发了媒体、公众、律师、学者和政法部门的普遍关注。数日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商人曾成杰的死刑执行程序,经受着法理人道的拷问。

  舆情爆点

  哗然:25字微博被喻“年度最冷血”

  2013年7月12日晚10时04分,湖南商人曾成杰之女曾珊的一条微博掀开了这场激烈讨论的序幕。曾珊称其父在当天上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

  半个多小时后,她再次发微博质疑:“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

  曾珊的微博在网络上引起大量关注,法院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是否合情合法成了人们热切讨论的话题。就在舆情逐步升温的时候,处在舆论漩涡中心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个引发轩然大波的回复——13日下午,长沙中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这条25个字的微博旋即引发各方关注,被网民们指斥为“冰冷回复”、“年度最冷血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一度成为人们评论跟帖的固定句式,举出了各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荒诞行为。

  半个小时后,长沙中院将这条微博删除,却没能平息人们的愤怒和质疑。凤凰网官方微博随后发布了这条微博的截屏图片,并评论:“2013年年度微博已经产生,自删也没用”。直至今天,凤凰网这条微博仍在吸引着人们的关注,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数据显示,收到2万4千多条评论和6万6千多次转发。

  与此同时,一些律师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布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长沙中院的表态欠妥。

  诡异:双方“道歉”网民都不信

  长沙中院在删除“冰冷回复”后,发出了一条新的解释,称在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这个说法进一步激怒了网民,“死无对证”成为人们评论中的高频词汇。

  关注此事的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则呼吁,在这种情况下,长沙中院需要拿出证据——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录像拿出来!”

  徐德军(律师):“先说明白为啥把前面的微博删了?把笔录晒出来吧!”

  当晚8时,长沙中院再度发声,“向网友和公众道歉”,称之前的错误回复是工作人员“不淡定”、“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所致。

  戏剧性的转变发生在一个多小时后,曾成杰的女儿曾珊发布了一条致歉微博,而道歉的对象正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误解了中级法院”,并感谢法院在一审时,给了父亲说话的机会。

  曾珊的道歉使人们倍感诧异,而“最后,我们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入土为安”的说法也引发了各种猜测。尽管在后来的网络访谈中,曾珊否认“道歉”是因为受到了威胁,但类似的猜测仍然在网络上流传。这则道歉微博也在第二天被曾珊自行删除,她说,自己的本意“并不是向长沙中级法院道歉。”

  长沙中院的一系列表态最终将这一事件推到了舆论巅峰。7月14日,相关网络新闻超过800篇,论坛帖文超过300篇,相关微博更是超过30万条,成为当日热度最高的舆情话题。

  罕见:系统内人士犀利质疑

  在舆论热潮中,相比普通网民,一些公检人员对此事的评价格外引人注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退休高级检察官滑力加连续发了数十条微博,讨论长沙中院在曾成杰的死刑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自己被对方官微“拉黑”表示不满。

  郑州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政委,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吕宏伟则在发微博建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引咎辞职,他认为长沙中院的行为“引起国人极大关注和愤怒。这种行为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极大损害。一个蔑视法律和冷血的人是不适合任法院院长的!”

  同一天,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黄埔检察”,也评论称“曾成杰已被执行死刑,其家属却未被通知,亲人未见却已生死永隔,司法机关未通知便行刑的做法,无论于法于情皆不可容。面对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不负责任的应对和推脱,更会导致全民对司法信任崩盘……”

  业内观点

  “枪口已经对着罪犯了,还谈什么会见?”

  曾维昶(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律师。广西北海案、贵阳黎庆洪案辩护律师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仔细看法条的标点,三个句子之间都是句号,不是逗号或顿号,我们可以理解为这三部分内容是并列的、独立的。按法律解释,临刑会见有两个主体,第一个是罪犯,第二个是其近亲属。暂且不讨论罪犯是否提出了刑前会面,对于其近亲属,法律也要保障他们的会见权。

  问题在于,执行死刑的时间由法院确定,要保障近亲属的会见权,前提条件是法院必须告知罪犯的近亲属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否则近亲属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呢?

  这个案件中,法院既然把执行死刑的时间——7月12日定好了,就要提前通知他的家人具体日期,看近亲属是否要申请会见;也应告知罪犯,什么时候要执行死刑,要不要会见家人?退一步讲,即使罪犯拒绝会见其近亲属,法院也必须通知近亲属,然后出示罪犯拒绝会见的证据,比如录像、笔录。笔录现在都很难证实了,最好是视频方式。

  这些工作一定要在验明正身之前完成。否则验明正身后(通常是一天)马上就要执行死刑了,再做什么也来不及了。枪口已经对着罪犯了,还谈什么会见?

  “法律在明文规定之外,尚有符合常理的种种约束”

  仝宗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就司法解释423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此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主动通知家属。现有条文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将会见权归于罪犯而非其近亲属,换句话说,假如近亲属想会见罪犯,但罪犯不同意,现有规定还是尊重罪犯本人意思。

  因此实践中法院完全可以以罪犯未提出申请为借口,而实质性伤害和取消此权利。由于罪犯本人的被动处境以及死无对证的事实,从法理上来说,当罪犯近亲属对此提出异议时,法院至少应提供业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以及罪犯放弃此种权利的书面证据。考虑到法院和罪犯的不平等地位,对此会见权的保障必须采取某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

  但长沙法院并未泛泛地辩称是在“执行死刑前”告知罪犯此会见权利,而是非常具体的给出了告知时间,即“在验明正身之时”,这就明显违法了。

  “验明正身”尽管也是“执行死刑前”,但已经迫在眉睫。因为死刑的执行除非遇到解释第418条六种情形(不包括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外,不能暂停。因此,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通知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过程。所以长沙中院的有关辩称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法律文本都是存在漏洞的,因而需要通过文义、目的等多种手段加以解释补全。因此反对者并不能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合理的分析。

  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明文规定之外,尚有默示的符合常理的种种约束。例如,假定法律规定了罪犯的会见权,那么,绝对不能在一个不能改变执行时间的,行刑迫在眉睫之时,才告知罪犯此种权利。这些约束不是外在于法律的,它潜藏于法律之中,构成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张棻 魏婧)

  最新进展

  回应:进一步改进工作

  针对外界质疑,长沙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引发舆论关注,该院高度重视,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司法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5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接受记者采访,吴冀湘首先为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开致歉:“这条微博发布应当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就微博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对于曾家属质疑的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吴冀湘展示了一份抬头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文件,上面张贴了一张邮局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 2327 0239 9 43”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为曾成杰家属。根据该收据上邮戳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7月12日。但曾成杰亲属收到此信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7月13日。

  辟谣:不存在秘密处决

  公众对于长沙中院的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是否依法的质疑,吴冀湘也进行了解释,并表示整个案件过程长沙中级法院严格执法,并不存在秘密处决。

  吴冀湘介绍,曾成杰集资诈骗一案,经过了长沙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长沙中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

  吴冀湘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成杰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

  同时吴冀湘介绍,该案一审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二审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从二审判决至今,从未收到其近亲属要求会见曾成杰的申请。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因此,长沙中院7月12日依法及时寄送了两份通知书给家属。

  15日16时24分,曾珊发布微博,表示已领回父亲骨灰,“只想让爸爸入土为安”。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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