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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私吞公司5万销售款 退赃被判缓刑

2013年07月16日 15:53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名男子在海南某混凝土公司当业务员,公司销售给澄迈当地检察室工地有两笔混凝土销售款由其负责领取,结果却有5万元超过3个月迟迟未上交公司。日前,曾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澄迈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曾某利用担任海南慧×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便利,从曾某某处领取慧×公司销售给澄迈当地两家检察室工地的混凝土款,共计13万元,至2011年8月22日,曾某共交回公司8万元,余额5万元已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后,曾某于2012年6月将赃款5万元全部退还给慧×混凝土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单位资金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曾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忠新)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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