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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镉污染13人获刑 3涉事官员多次收受企业财物

2013年07月17日 07:0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制图/李晓军
                                                 制图/李晓军

  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今天上午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大化县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涉事3名官员和10名企业责任人一审分别获刑。

  7万吨镉超标废渣裸堆渣场

  2012年1月13日,广西河池市龙江河段水质出现镉含量严重超标,龙江河宜州河段水体镉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河流沿岸数百万群众饮水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经济损失2450多万元。

  2012年1月17日,环保部门在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附近的出水口前,抽查监测外排水的镉含量为0.216㎎/L;同月17日、19日对金河公司冶化厂总排口前的水抽查监测镉含量分别为0.075㎎/L、0.096㎎/L;均超过国家对企业水污染物镉排放0.05㎎/L的标准。

  据调查,金河公司冶化厂在无防渗、无防雨、无防流等无“三防”设施的情况下,仍将镉含量超标的废渣约7万吨裸堆在渣场上,因雨水冲刷后的污水经过一个天然溶洞出水口后流入龙江河。

  此外,河池市金城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2011年4月起,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溶洞竖井处,流入龙江河中。

  2012年1月12日至15日,该厂进行卫生大清理时,将所清洗厂内设备污水和废水直接排放到龙江河内,致使河流约150公里沿岸群众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经专家组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和立德粉厂与本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相关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3年至缓刑3年6个月不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5年至缓刑3年6个月不等,对上述10名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对环境污染隐患视而不见

  被告人曾觉发,原是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的副局长。2010年6月29日,其对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仅在现场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事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消除隐患。

  河池市政府有关领导曾对此作了两次批示要求整改落实,曾觉发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2012年1月19日,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6天后,金河公司渣场依然无任何“三防”设施。

  法院查明,曾觉发从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共收受多家相关企业的现金共计45000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曾觉发曾签发《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但该文下发后,市监察支队并没有按规定到金河公司冶化厂进行排查。

  被告人蓝群峰和被告人韦毅,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法院查明,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500元和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对立德粉厂未能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使立德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

  河池市大化县人民法院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等,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8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莫小松本报见习记者马艳本报通讯员黄由贵)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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