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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近4万货款据为己有 业务推销员领刑10个月

2013年07月17日 09:5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收了公司近4万元的货款却不上交,偷偷据为己有,作为业务推销员的郑某为自己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近日被鹤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郑某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驻浙江省温州市片区业务推销员的便利,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持公司的发货单,通过收取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公司在浙江温州地区多家客户的货款合共39850元收取并据为己有。

    2011年4月,郑某离开上述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郑某被抓获归案。(记者陈杰 通讯员张洁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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