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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介手里无一物卖出51套房 非法获利1500多万

2013年07月17日 14:2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难以想象,手中空无一物,女房屋中介竟利用职务之便,谎称自己有低价安置房的房票,虚构可以低价出售杉湾花园、佳家花园等小区的安置房,并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定金、购房款等手段,在不到3年时间内,前后行骗了51次,骗取1586万元巨款。经多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归案后,“女骗子”仍不肯“吐”出赃款,1500多万巨款去向不明。近日,广陵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女中介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后悔——

  为买便宜房

  亲戚3人被骗上百万

  提起买房子的事情,陈洪宝一家是悔青了肠子,为了能买到便宜的拆迁安置房,被房屋中介骗了近100万元,看着打了水漂的买房钱,陈洪宝夫妇在家捶胸顿足。

  据了解,陈洪宝夫妇是扬州某工厂的退休职工,2011年2月份,夫妻二人打算用手上仅有的几十万积蓄给孩子买套房。考虑到钱不够买一套商品房,老两口盘算着买一套便宜点的拆迁安置房。在亲戚的介绍下,陈洪宝认识了做房产中介的邓亚。

  邓亚今年49岁,扬州人,从2007年开始就在扬州做房屋中介,已经是一家房屋信息咨询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邓亚告诉陈洪宝,她手上有几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每平方米只要4600元,比商品房便宜了近一半。看着便宜的价格,夫妇俩很是心动,“她还带我们去看了小区,挺好的,我们挺满意。”接触半个月后,陈洪宝与邓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看着陈洪宝夫妇用低廉的价格达成了协议,当初介绍陈洪宝与邓亚认识的老李及其亲戚,了解到邓亚手中还有几套同样的安置房后,也动了心,随后他们与邓亚签订了合同,也买下两套房,约定交房日期都是2012年3月30日前。3家人随后陆续交付了定金、房款,一共近100万元。

  2012年春节一过,三家人就满心欢喜地盼着拿房子。在临近最后的交房日前,陈洪宝多次问过邓亚,拿房有没有问题,邓亚一口保证到期给房。而真到了交房日,邓亚却称,她最近资金周转不过来,要等到6月份资金到位,就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几个月后,着急的陈洪宝再到邓亚中介公司问情况,却发现中介公司的店面被砸,而邓亚对于交房仍一拖再拖,再也沉不住气的陈洪宝和老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惊人——

  手里空无一物,竟成功卖出了51套房

  陈洪宝报案后傻了眼。因为,已经陆续有50多名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邓亚确定无疑是个骗子了。2012年6月25日,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很快将邓亚抓获归案。

  在房产中介业,邓亚入行已久,之前也都是规规矩矩帮人介绍房源,获取中介费用。时间长了,邓亚摸清了这行的“水”后,动起了快速致富的脑筋。她利用自己做房屋中介的便利,骗取客户的信任,慌称自己有安置房或者有安置房的房票,可以低价将安置房出售给客户,很多人信以为真,不仅自己和邓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还将她介绍给身边的亲戚朋友。

  为了能让购买者相信,邓亚甚至在杉湾花园、佳家花园租到了几间房,专门供客人上门看房,并以中介公司不能介绍购房者与卖方接触为由,自己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甚至谎称自己手中有安置房的房票,凭房票可以低价购买安置房,并以一张十几万、二十万的价格卖给购房者。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邓亚虚构可以低价出售杉湾花园、佳家花园等安置房的事实,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定金、购房款等手段,共骗取50多名受害人共计1586万余元。

  气愤——

  归案后拒不“吐”出赃款

  之所以疯狂连环行骗,邓亚声称自己是被高利贷逼得没有办法,只能通过这种方式骗到钱,堵住自己在高利贷处借下的巨大缺口。

  邓亚称,2010年底,她想在甘泉路买一处门面房,但苦于手上没有资金,于是利用自己做房屋中介的便利,骗客户称自己有安置房房票,可以低价将安置房出售给他们,当时很多人信以为真。于是,邓亚在没有房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与多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从中骗取定金和房款,由于约定交房的时间比较长,邓亚并没有很快露出马脚。

  在赚取了一大笔赃款之后,邓亚如愿以偿地买下了一处270多平米的门面房。没过多久,邓亚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借了400多万元高利贷。2011年4月,债主上门逼债,高利贷为了拿到钱,无所不用其极,情急之下,她只好再次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来偿还高利贷。随着杉湾花园、佳家花园等安置房的交房日到期,邓亚的骗局终于纸包不住火。 

  而更让人气愤的是,邓亚在归案后,拒不“吐”出诈骗所得的1500多万赃款,声称全部还给了高利贷,让51户购房者毕生积蓄付之东流。法院审理后查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邓亚案发后没有退出赃款等情节,法院判处邓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未退出的赃款,法院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相关受害人。(文中受害人系化名)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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