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入户抢劫5000元 犯案人领刑超12年
闯入铁皮屋合伙抢劫5000元
本报讯 (记者胡迪)入夜后,四人驾车闯入废品收购站,合伙制服站内居住的4人,抢走5000元后离开。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一法院获悉,犯案人之一的李某伟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个月。
4人暴力抢走5000元
蔡某远、蔡某荣、刘某嫦、刘某是一家人,他们从2010年4月开始经营南区渡头105国道旁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蔡某远一家在这里搭起铁皮屋居住,2012年3月20日凌晨,他家经历了一场午夜惊魂。
据蔡某远回忆,2012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他走出铁皮屋去洗手间,看见一辆银色面包车开进收购站,接着车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两人过来按住他肩膀并捂住其嘴巴,问他要钱。另外一名男子则敲开其儿子的房门,用水果刀将其儿媳和儿子控制。蔡某远的妻子看见他们都被对方控制,就从房间拿了5000元给其中一名男子。随后,一伙人上车逃走。
抢劫蔡某远一家的有四人,分别是王毅、“阿青”、“湖北”和李某伟。
据王毅供述,当日,他们4人从东莞市驾驶一辆小面包车去到中山市一个废品站的平房前停下。四人下车后,由李某伟上前将房间前的老头控制。“阿青”和“湖北”将平房最前面的从屋里出来的一对男女控制,王毅则从地上拿起一个拖把将房间的玻璃门打碎。随后从玻璃门的房间里出来一个老太婆拿钱出来,“湖北”就上前抢过钱,“阿青”拿了一把匕首,抢走了那名男子的一部手机,随后四人跑上车逃跑了。“阿青”称李某伟年龄小,就分给了李某伟两三百元,其他人则拿了700元。
法院判入户抢劫罪成立
该案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经查,案发的废品收购站虽然没有相对封闭的围墙,而且白天有废品买卖的经营性行为,但此废品收购站的铁皮屋完全具备供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及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李某伟及其同案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法院认为,李某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因此人有前科,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决李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