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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轿车被封 老婆闹分家被法院驳回

2013年07月18日 15:20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老公在外欠债,轿车被法院保全,老婆得知后,跑到法院要求确认轿车是自己个人财产。昨天,记者从高邮法院获悉,该诉讼请求已被法院依法驳回。据了解,这也是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我市受理的首例“婚内财产确权”案。 

  【回放】

  老公欠债轿车被封,老婆闹分家

  甘琴今年53岁,安徽人,在高邮经商。做生意期间,她认识了比她大7岁的同行吴恒平。2011年3月,两人各自离婚,重新组织家庭。

  婚后,甘琴向姐姐借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在办理手续时,车辆登记在了吴恒平的名下,此后,这辆车也一直由吴恒平使用。2011年4月,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轿车用吴恒平的姓名入户,车的所有权人是甘琴,不经甘琴同意,不能转卖和过户。”

  今年4月,甘琴突然发现,一向较为爱车的吴恒平突然不开车了,问起车来,他也支支吾吾。甘琴感觉事情不对劲,在她的一再追问下,吴恒平才道出实情。

  原来,吴恒平在外做生意时,欠下17万元债务,现在无力偿还,债权人为要债把他告上法庭,并已经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目前,他的轿车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甘琴一听,不干了,“这辆车是我出资购买的。而且之前也签订协议,轿车是我的,你怎么可以用来还债?”甘琴一怒之下,将吴恒平告上法庭。

  【庭审】

  因证据不足,法院将其驳回

  今年6月下旬,高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甘琴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因为吴恒平在外面有欠款,想要拿我的车去抵债,现在我要确认这个车子是我个人的,并且要求吴恒平协助我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同时,甘琴拿出了证据——一份夫妻俩于2011年4月签订的协议。

  对于甘琴的诉讼请求,吴恒平没有意见,但他表示,轿车的首付款是两人一起交的,贷款也是两人一起偿还的,现在他可以把轿车过户给甘琴,但条件是,甘琴必须给他一笔钱补偿。话音未落,甘琴便态度坚决地回答,“这是不可能的!”

  经过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因双方意见不一,法院经调解无效。近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甘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甘琴虽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关于轿车的协议,但该协议仅对甘琴和吴恒平有约束力。该车实际上为甘琴和吴恒平婚后所购置,且双方共同贷款,故该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甘琴要求确认该车为自己所有,并判令吴恒平协助自己办理好该车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证据不足。

  【释疑】

  两种“重大理由”可以婚内分财产

  对于此案,不少人可能会疑惑,婚内财产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没有离婚怎能分割?昨天,承办法官对此案作出详细解释。

  “提起这个案子,就不得不说起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官介绍,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正是基于这条司法解释,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据了解,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扬州市第一例“婚内财产确权”案。法官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这也就意味着,并非只有通过离婚诉讼,才能确认或保障婚姻一方的婚内财产权。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中,丈夫在外欠债,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妻子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俩有这份协议仍借钱给丈夫,那么,这份协议只对夫妻俩有效,而轿车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分割。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夫妻以分家的形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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