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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拒付工程款丈夫自杀 女子维权5年打赢官司

2013年07月18日 15: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承包商不愿支付工程款 丈夫、小叔子先后因债务压力自杀 她独力抚养5岁儿子状告承包商终于胜诉

  她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2006年7月,她丈夫从承包商深圳四×公司分包到佛山一项道路的绿化工程。为做好这项工程,丈夫借下了上百万元债务,确保了工程迅速完工。但四×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一直没有支付余款。

  面对逼债,丈夫无法承担压力,2008年10月,他跳楼自杀。

  此后,她带着五岁的孩子开始为亡夫维权……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凌蔚)邓梅(化名)不曾想到,丈夫辛苦找来的一项绿化工程,最终彻底摧毁了她的生活。由于承包商深圳四×公司不愿支付余款,丈夫欠下巨额债务,无法承受压力,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2008年10月,丈夫跳楼自杀时,邓梅(化名)35岁,而他们的小孩仅仅5岁。邓梅从此代替丈夫,向四×公司追讨欠款,在这个过程中,她的小叔子同样因为债务而绝望,上吊自杀。

  历经近五年的漫漫长路,40岁的邓梅是如何挺过来的无人得知,但是她的执着最终也换来了转机。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该院近日终审认定四×公司存在不实陈述,并最终判决四×公司支付邓梅77万元工程款。

  巨额债务缠身

  兄弟俩先后自杀

  据指控,2006年7月,邓梅的丈夫郭先生从承包商深圳四×公司分包到佛山一项道路的绿化工程,约定施工面积约6万~9万平方米,工程结束时再按照施工的实际面积结算,以双方及业主到现场实地丈量的面积数为准。

  为做好这项工程,郭先生从亲友、同学处借下了上百万元债务,确保了工程迅速完工。但四×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一直没有支付余款。郭先生多次追款无果,又被债主们不断上门逼债,无法承受巨大的压力。于是,在2008年10月,他选择跳楼自杀结束了生命,没有留下任何遗言。那一年,邓梅和郭先生的小孩才5岁。

  邓梅直到丈夫出事,才逐渐从一直帮忙照看工地的小叔子口中了解到事情经过。她曾多次与小叔子找四×公司讨还剩余的工程款,但接连碰壁。心灰意冷的小叔子也在2010年7月步他哥哥后尘,上吊自杀。此后,邓梅带着儿子过上了躲债的生活,苦不堪言。

  苦于证据单薄

  一审判赔20余万

  将四×公司告上法院,成了邓梅唯一的希望。2011年6月,邓梅将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尾款82万多元及相应利息。“属于我先生的钱,一分都要拿回来,不属于我先生的,多一分我也不要。”面对法官,邓梅带泪说出了自己这一简单的要求。

  不过,对于邓梅来说,缺少证据是她的软肋。在她手上,只有一张不知道什么人写的结算单据原件,其他的材料都是复印件,而且并不完整齐全。

  另一方面,四×公司则显得“胸有成竹”。他们不同意邓女士主张的总量应为5万多平方米的意见,认为工程实际只有3.8万平方米;他承认邓女士手上的付款支票,表示已经多次预付工程款给郭先生,只是因其与工程发包方至今尚未结算,所以一直没有支付尾款给郭先生。

  去年年底,案件一审宣判。一审法院仅认定四×公司要支付20多万元的款项,邓梅的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今年1月,邓梅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案件的二审先后三度开庭审理。审理中,邓梅反复强调在结算单据上签名的是承包商的员工罗某,并要求鉴定结算单据上的笔迹,以证明当时承包商已经确认了5万多平方米的工程量。

  神秘员工罗某

  成为案件的关键

  显然,罗某成为了案件的关键。二审法官调查承包商四×公司购买的社保资料,但找不到在结算单据上签名的罗姓员工的信息;法院还去银行调查,不过工程结算账户早在2008年就被销户了。案件审理拐进了死胡同。

  不过转机很快出现了。法院后来发现承包商承认的那些往来支票上,都盖有罗姓员工的私章,便就此展开询问。四×公司没料到法官会问这种问题,解释道:“支票所在账户是工程发包方与自己共同开立、支付工程款的共管账户,需要罗姓员工盖章方能付款。”

  这个说法让法官起了疑心:调回来的银行开户申请书上分明记载着,这只是个临时结算账户,而非共管账户。如果罗姓员工既不是承包商四×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工程发包方的员工,款项进出没有理由要经他同意。

  众多疑点出现

  五年维权终获胜

  更让法官生疑的是,案件中其实有“知情人”,但是法官一个一个地打电话过去问,这些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说忘记当时情况。终于,法院找到了工程的发包方。今年5月8日,工程发包方回函给佛山中院,表示涉案工程已经于2010年11月与承包商四×公司结算。这进一步印证了四×公司的陈述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地方。

  最终,佛山中院综合考虑全案,认为承包商在案件关键事实上作了不实陈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主要抗辩理由,其主张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邓梅收集案件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四×公司保有履行合同的详细资料,经法院要求限期提交,逾期未能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佛山中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量为5.04万平方米,要求承包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梅等家属工程款77万多元及相应的利息。

  五年来执拗地为亡夫讨要说法,邓梅终于不需要再为了避债东躲西藏了,脸上露出了一丝久违的笑容。

  连线法官:

  证据如此单薄

  “秋菊”为何能胜诉?

  邓女士的证据如此单薄,凭什么能够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对此,本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张文给予了详细的解释,他说支持邓女士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首先,从履行合同的角度看,承包商在合同中分明约定,郭先生每完成一个工程单元,经业主、监理及相关人员检查合同后,承包商支付相应验收单元工程款的70%,但承包商在没有解释清楚原因的情况下,在二审时陈述自己多次全额预付单元工程款给郭先生,这与当初的约定不符,也不符合商业行为惯例。

  其次,从整个工程发包和分包情况来看,承包商四×公司亦早已就该段工程与发包商结算,承包商在这起案件关键事实上作了不实陈述,而工程只有郭先生一人在做,按发包商与承包商结算的工程量,亦远远超出承包商主张的3.8万平方米。因此,承包商陈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张文表示,诉讼诚信的缺失不仅是司法权威和司法事业发展的毒瘤,法院不能让自己被利用作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在案件关键人物郭先生死亡后,邓女士收集案件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承包商四×公司在诉讼中存在不诚信表现,且其必然保有履行合同的详细资料,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在给机会其提交原始资料还原事实真相其逾期未能提交的情况下,认定工程的施工面积更接近协议约定的参考数值,判决承包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更能体现诉讼公平、诉讼效率等价值。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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