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轻信陌生男一同进入宾馆 洗澡时险遭强奸
16岁来宾女子小云乘火车来柳探望表妹,向同车男子李某借手机相识,由于轻信对方,一同进入宾馆,结果遭遇淫手。所幸小云极力反抗,李某最终中止犯罪。7月16日,法院判处李某犯强奸罪,一审领刑一年二个月。
4月1日下午,小云乘坐从来宾开往柳州的火车,准备到表妹家玩耍,因忘带手机,便找坐在同车厢的男青年李某借手机,与其表妹联系。下火车后,由于她表妹没有回话,李便邀请小云去一家酒店开房放行李。
当晚9时许,两人一同外出吃晚饭。饭后,由于途中下雨,小云衣服被淋湿,回到酒店,李提议小云先洗澡再离开。谁知,李趁小云洗澡之机,便脱光自己衣服冲进卫生间,强行搂抱小云,并将其强行抱上床,欲与其发生关系。小云大叫反抗,李便用枕头堵住她嘴,并打了她一耳光,抓伤她的肩部。
期间,小云用牙齿将李某的胸部咬伤。因痛疼难忍,加之小云拼命反抗,李最终停止了自己的施暴行为,放小云离开酒店。
4月2日凌晨2时许,小云离开酒店后便到附近派出所报案。民警于当日3时许,将还在酒店内的休息的李某抓获。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强奸的事实。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于7月3日向柳南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并抓伤被害人的肩部,但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7月16日,柳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南国今报 记者何书俊 实习生易芳 通讯员冼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