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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高铁动车时吸烟 身份证被工作人员没收

2013年07月22日 12:1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20日,本报“送服务·进社区”2013年第十六期活动在海口现代花园小区一期举行。当日下午,6名律师志愿者为小区居民免费提供了服务,受到了业主们的广泛好评。在活动现场,律师就居民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其中,房屋买卖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婚后债务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在乘坐高铁动车时,因在列车上吸烟,其身份证被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没收了。对此,记者在活动现场咨询了陈雪梅律师。

  陈雪梅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乘客在动车上吸烟影响动车的正常运行,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治安拘留。

  “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没收乘客的身份证,该行为非但不合理,而且涉嫌违法。”陈雪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因此,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利没收居民身份证的。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 赵秋云 赵丽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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