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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规定强化公众话语权 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3年07月25日 10:4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公民可申请旁听法规草案审议、公民可书面建议开立法听证会、凡涉及行政许可的法规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公布《立法论证工作规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立法听证规则》、《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和《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等五项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五项工作规定”),通过创新专家咨询、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和立法评估等立法程序,充分保障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指出,五项工作规定的颁布,增加了群众话语权,让立法过程从“听部门说为主”转变为“听群众说为主”。

  以往法规草案多由单个部门起草,审议中也着重听取部门意见,渠道比较单一,容易产生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王波说,部门起草的问题只能逐步破解,完全取消仍较难。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等法规委托立法研究高校联盟进行起草,打破部门起草作为唯一的法规起草模式。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已于7月17日从社会公开选聘66名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凡是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要求都应当组织立法咨询专家等开展起草论证。

  立法听证过去大多由国家机关发起,今后公民可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民生热点、难点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可举行听证会。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首次创设了简易听证方式,以解决一般听证因要求严、程序多、成本高难以频繁开展的问题。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的重要原则,但具体操作仍缺乏量化标准。五项工作规定制定了一些量化标准,如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日,听证陈述人一般不少于15人等。

  如何提起立法听证?

  制表:彭雳

  举行听证会

  通知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

  确定不少于15名的听证陈述人

  听证机构可开会了解报名人员的基本观点

  接受担任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申请

  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

  听证机构(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

  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起听证

  ■解读

  公民可建议开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并新创设简易听证方式

  以往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方式主要是网上公开,公民参与立法缺乏“现场感”。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将允许公民报名申请依法旁听。同时将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公开征求基层群众、基层代表、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全程向媒体公开,且听证会将适时采用现场直播的方式。

  公民可旁听法规草案审议

  以前,听不听证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现在是交由公众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昨日公布的工作规定指出,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和产生方式等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听证陈述人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等,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

  简易听证适用于特定法规案

  省人大常委会此次还创设了简易听证的方式。王波解释,一般的立法听证程序要求较严、成本很高、程序复杂,且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经过申请和审查,不是一种常态方式。

  简易听证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法规征求意见。王波说,在每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开展立法听证的也就一两次。上一届对省物业管理条例做过听证,其他的法规没有做过听证。而简易听证是一个突破。比如,残疾人权益保障,这主要涉及残疾人群体,如果要开听证会,就适合开展简易听证。

  草案至少3稿网上征求意见

  今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将征求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背景的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的意见。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规定,每一个法规草案,每一个法规草案的修改稿,都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每一个法规从草案开始到审议通过,一般最少有3个稿件公开征求意见。

  论证会应就分歧点展开辩论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这些情形下,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论证,并可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论证。

  立法论证不只是一项程序,更是一门技术活。“论证会有别于一般的座谈会。”王波指出,《论证工作规定》增加了“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这一环节。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本次探索规定了表决前评估制度。法规案出台的时机和现实条件是否成熟,会否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造成影响,哪些重大因素和问题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今后将在法规案表决前对其进行总体评价。(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黄伟忠)

  ■访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

  提前介入法规立项 斩断部门利益链条

  地方性法规主要集中在行政类、经济类和社会类领域,绝大多数都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以往法规草案多由单个部门起草,审议中也着重听取部门意见,渠道比较单一,容易受部门利益影响。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就必须要避免重权力轻权利、重行政权的有效行使轻公民权益的有效保障等倾向,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五项工作规定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着力增加群众的话语权,一方面尽可能多地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又通过专家咨询、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和立法评估等程序,借助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力量,来维护好大多数群众的权益。

  “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转变,原来是部门为主,部门起草,部门听部门的,现在是广泛地听取特别是要听取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单位、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王波指出,立法要消除部门的利益,必须要从源头抓起,从制定立法计划、立法规划时就要介入。今后,在法规起草阶段就要对立法进行论证,对立项的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可行性,就包括制度设计是否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度是否合理,有没有涉及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辛均庆 黄伟忠 杨彤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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