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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发现面积缩水 法院判开发商退还多收款

2013年07月25日 15: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惠州7月25日电 (严初 潘子璐)笔者25日从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业主买房后发现房产证上的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3.88平方米,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取房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须返还业主曹女士超付房款12776.8元。

  据了解,2007年7月24日,业主曹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城的某房产,建筑面积为137.34平方米,套内面积118.03平方米,分摊面积19.31平方米,该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价格,单价为每平方米3292.99元,总金额为388672元。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还约定面积差异值超过±0.6%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等条款。

  2010年9月,博罗县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38.0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4.15平方米,经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3.88平方米,面积差异值达3.4%,远超过0.6%。

  为此,曹女士多次向开发商主张退回多收的购房款,但开发商拒不赔付。2012年7月11日,曹女士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被告交付给原告房屋的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返还原告多付的购房款12776.8元(3292.99元/平方米×3.88平方米)。

  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发商认为,虽然套内建筑的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3.88平方米,但共有分摊建筑的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多了4.6平方米,而整套商品房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比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多出0.72平方米,这是由于预售测绘错误而非恶意修改建设规划导致的结果,故不应退还套内面积少3.88平方米的房款。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套内面积误差超过3%的部分才多退少补。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公共分摊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4.6平方米,且即使上诉人提供了证据,亦不能以此作为其无须依合同约定提供套内面积实足为118.03平方米的房屋给被上诉人的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仅约定如果套内面积差异值超过±3时,买卖双方的处置办法,该条款并未约定,如房屋套内面积差异值只是在超过±0.6%(不含本数)至±3%(含本数)之间时,上诉人将不作任何补偿。上诉人认为处理本案应参照《补充协议》第三条,缺乏依据。因此,惠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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