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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违约赔偿” 怎么赔?

2013年07月25日 17:4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初,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先生购买商品住宅一套,总价98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王先生。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付清全部房款,但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两个月。

  逾期交房发生后,王先生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2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两项违约赔偿条款,一项是按合同总标的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项是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款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而王先生请求的2万元违约金是以上述两个条款作为计算依据的。

  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认为延期交房并没有造成王先生所谓的实际损失,而且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拒绝按照王先生的要求进行赔偿。

  ◎ 仲裁解答: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上述违约金条款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同一违约行为,属于对违约金的重复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当予以干预。但是,这种约定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必须符合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的目的,不能与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两项或者多项违约赔偿条款,每一项违约赔偿条款均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为由,只认定其中一项约定为有效。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造成王先生失去两个月已付房款的利息,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损失。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赔偿条款即可补偿其损失,所以仲裁庭支持了王先生的部分仲裁请求。最终,王先生获得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一万余元违约赔偿金。

  时报记者 刘纯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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