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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生前预嘱是尊严更是权利

2013年07月31日 08:5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29日,记者获悉,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7月30日《京华时报》)

  生前预嘱,很多人会感到陌生。但其在国际上却是一种很常见的做法。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人们可以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病危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护治疗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夫妇也在多年前签署了生前预嘱。

  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预示着生前预嘱已经进入到民间推广阶段,到由民间走向立法恐怕还有十分远的路要走。但正如专家所言,生前预嘱和安乐死不同,安乐死是一种被动死亡。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而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换句话说,生命权掌握在清醒、健康时的患者手中,是一种自然权利。由此来说,生前预嘱理应得到尊重。

  生前预嘱入法是对尊严的重视,也是对病患权利的尊重。一方面如公益律师黄雪涛所言,如果生前预嘱是拥有行为能力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也就是说生前预嘱并没有违法。另一方面是,在疾病自然死亡面前,人们面临着困境。据专家所言医院内1/3的危重症病人,对其抢救是无谓的,对患者的生命延续非但没帮助,有时还会对其造成更大痛苦,对医疗资源也是种浪费。由此来说,有法律来解决这一囚徒困境,使病患按照自己心愿掌握自己生命,也使家人避免陷入无限治疗的泥淖显得十分必要。

  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缓和医疗原则: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办法。很多病重患者例如植物人,不仅自身痛苦,也将家人拖入了不幸的深渊。不加速死亡,也不延后死亡,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科学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活得有尊严,死得有尊严也是人自身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尊重。(刘义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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