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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谁该埋单

2013年07月31日 10:22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行人被高空坠物砸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受害人在不能确定坠物所有人的情况下应该怎么维权呢?本期值班热线请天津仲裁委员就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件,为市民维权支招。

  2013年3月11日下午,陈某出门购物,在行走至临楼小路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陈某被路过的行人送往医院治疗。事后,陈某被鉴定为颅骨缺损伤残,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首先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经过反复查证,仍无法确认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事件不得进展。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某来到天津仲裁委员会,他说:“我认为除了一楼的住户,别人都有可能,所以我想起诉整栋楼的人。”陈某向仲裁委员会咨询,如果其向位于出事小路旁的居民楼二层以上的所有居民提出补偿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自己的医药费损失,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答复

  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居民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该除外。在生活中,此类损害经常发生,且真正的实际加害人难以确认,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日趋集中,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因此发生高空坠物给人造成损害的事情也就越来越多。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后,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应该本着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的原则,由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外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为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成为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而支持对所有可能加害人要求赔偿,则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居民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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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以放弃权利为条件的不履行义务,所以整栋建筑物内所有有可能成为致害人的住户需要分担赔偿责任也是基于此。■ 时报记者 刘纯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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